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招标不适用建筑资质条件
2018-04-14 来自: www.hnjhxh.com 浏览次数:1696
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针对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招标滥设资质门槛现象专门发函予以纠正......
关于“空气净化工程”
不适用建筑资质条件的函
各有关业主和招标单位:
空气净化(空气洁净技术)广泛应用于电子、医药、新能源、食品、医疗、化工、精密机械、航空、核电等领域(详见系列国标规范),针对当前在无尘车间、洁净厂房、手术室、实验室等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招标中滥设建筑资质门槛现象函告如下:
1、“空气净化工程”不适用建筑企业资质条件。
“空气净化”不在***资质行政许可范围,建筑资质序列没有该项资质设置,江苏、威海等地曾试行过“空气净化施工资质”,但2015年***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》后各地已叫停,***明文规定已取消或不在***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承包项目招标时不应作资质条件要求。
2、滥设建筑资质条件损害了业主利益。
由于目前***建筑企业资质序列不包含“空气净化工程”,***“空气净化工程”公司办理不到对应的企业资质,导致***的没资质,有资质的未必***,滥设资质条件往往出现凭借或挂靠资质中标后再转包卡油现象,从而损害了业主利益,同时也扰乱了行业公平竞争。
3、滥设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招标资质条件涉嫌违法。
根据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条:建筑企业应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,目前无论机电安装、装饰装修、消防等资质许可范围内均没有“空气净化工程”的包含,空气净化工程招标滥设资质条件违反了《***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十八条之规定,涉嫌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。
4、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招标建议从“***”上考察投标人
为确保***施工质量、维护业主和招标单位利益,建议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招标时着重从投标人的***性、***能力、经营年限、实际案例及行业实力信誉等方面考察投标人。
5、行业能力评定证书可作为空气净化招标要件的重要参考。
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是经河南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的***性行业社会组织,现已在行业内开展了空气洁净技术企业资质能力等级评定,该评定证书可作为“空气净化工程”投标人***实力的重要参考。
特此函告!
河南省洁净技术协会
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